行政执法公示
项目编码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审批处、房地产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45条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23条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第6条 | 法人 | 3个工作日 | 即办 | 无 | |||
2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审批处、技术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十条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 15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
3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审批处、消防验收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13条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3条 |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20]8号)第3条 |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 15日内 | 10日内 | 无 | ||||
4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行政许可 (省级委托市级实施)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四条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 | 1、《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6)附件第9项 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核权限的通知》(冀建法改〔2019〕11号)条款号:全文 | 公民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无 | ||||
5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 行政许可 (省级委托市级实施)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五条 | 《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6)附件第10项 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核权限的通知》(冀建法改〔2019〕11号)条款号:全文 | 公民 | 3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无 | |||
6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省级委托市级实施)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公布,2016年9月13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下放省级建设类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审批事项的公告》依据文号:冀建人教[2020]4号;条款号:全文 | 公民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无 | ||||
7 |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省级委托市级实施)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公布;条款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章 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下放省级建设类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审批事项的公告》依据文号:冀建人教[2020]4号;条款号:全文 | 公民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无 | ||||
8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省级委托市级实施)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2016年9月1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下放省级建设类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审批事项的公告》依据文号:冀建人教[2020]4号;条款号:全文 | 公民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无 | |||
9 |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0条 | 法人、公民 | |||||||||
10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80号)第61条 | 法人、公民 | |||||||||
11 | 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81号)第62条 | 《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15条 | 法人、公民 | |||||||
1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建部令第22号)第36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该项业务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3 |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建部令第22号)第37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4 | 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建部令第22号)第38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该项业务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5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建部令第22号)第40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6 |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建部令第22号)第39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7 |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第55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 | 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第55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9 |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第56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0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第58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68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2 |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69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3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70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71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5 | 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73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6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74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7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75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8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77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9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79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30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80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31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81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32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82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33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83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3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或者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以及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第44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35 | 建设单位未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29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36 | 中标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第46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37 | 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修改)第50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38 |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修改)第51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39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修改)第52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40 |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修改)第53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4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修改)第53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42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修改)第55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43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3月11号修订)第56条 | 法人 | |||||||||
44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3月11号修订)第57条 | 法人 | |||||||||
45 |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第49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46 |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第50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47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第51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48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第52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49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第54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50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第57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51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第58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52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第59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53 |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613号)第63条 | 法人 | |||||||||
54 |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613号)第64条 | 法人 | |||||||||
55 |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613号)第66条 | 法人 | |||||||||
56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613号)第72条 | 法人 | |||||||||
57 |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第35条 | 法人 | |||||||||
58 |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第35条 | 法人 | |||||||||
59 | 建设单位竣工结算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第35条 | 法人 | |||||||||
60 | 建设单位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者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第35条 | 法人 | |||||||||
61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第35条 | 法人 | |||||||||
62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第36条 | 法人 | |||||||||
63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第38条 | 法人 | |||||||||
64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第39条 | 法人 | |||||||||
65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第39条 | 法人 | |||||||||
66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住建部第150号令)第36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公民 | |||||||||
67 |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住建部第150号令)第37条 | 公民、法人 | |||||||||
68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建部令第16号)第23条 | 法人 | |||||||||
69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有下列行为的:(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六)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有下列行为的:(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以外的其他利益;(三)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第36条 | 法人、公民 | |||||||||
70 |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五)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七)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2007]154号)第25条 | 法人、公民 | |||||||||
71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59条 | 法人、公民 | |||||||||
72 |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58条 | 法人、公民 | |||||||||
73 |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第19条 | 法人 | |||||||||
74 |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第20条 | 法人 | |||||||||
75 |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第21条 | 法人 | |||||||||
76 |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第23条 | 法人 | |||||||||
77 |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第24条 | 法人 | |||||||||
78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住建部令第45号第三次修正)第28条 | 法人 | |||||||||
79 | 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住建部令第45号第三次修正)第29条 | 法人 | |||||||||
80 |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住建部令第45号第三次修正)第30条 | 法人 | |||||||||
81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住建部令第45号第三次修正)第31条 | 法人 | |||||||||
82 |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0条 | 法人、公民 | |||||||||
83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2条 | 法人、公民 | |||||||||
84 |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7条 | 法人、公民 | |||||||||
85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8条 | 法人、公民 | |||||||||
86 |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住建设部令第18号)第14条 | 法人、公民 | |||||||||
87 | 建设单位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住建设部令第18号)第7条 | 法人、公民 | |||||||||
88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0年第78号)第9条 | 法人、公民 | |||||||||
89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0年第78号)第10条 | 法人、公民 | |||||||||
90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0年第78号)第11条 | 法人、公民 | |||||||||
91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住建设部令第18号)第12条 | 法人、公民 | |||||||||
92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住建设部令第18号)第12条 | 法人、公民 | |||||||||
93 | 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住建设部令第18号)第15条 | 法人、公民 | |||||||||
94 |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0日建设部令第143号)第25条 | 法人 | |||||||||
95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55条 | 法人、公民 | |||||||||
96 |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26日建设部第80号)第18条 | 法人 | |||||||||
97 | (一)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 (二)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 (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四)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05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第24条 | 法人、公民 | |||||||||
98 |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4号)第28条 | 法人 | |||||||||
99 | 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4号)第30条 | 法人 | |||||||||
100 |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工程处、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56条 | 法人、公民 | |||||||||
101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4条 | 法人、公民 | |||||||||
102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5条 | 法人、公民 | |||||||||
103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6条 | 法人、公民 | |||||||||
104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房屋物业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9条 | 法人、公民 | |||||||||
105 |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70条 | 法人、公民 | |||||||||
106 | 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45条 | 法人、公民 | |||||||||
107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第397号)第19条 | 法人、公民 | |||||||||
108 |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第397号)第20条 | 法人、公民 | |||||||||
109 |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第397号)第21条 | 法人、公民 | |||||||||
110 |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55条 | 法人 | |||||||||
111 |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56条 | 法人 | |||||||||
112 |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57条 | 法人 | |||||||||
113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58条 | 法人 | |||||||||
114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59条 | 法人 | |||||||||
115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60条 | 法人 | |||||||||
116 |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停产、限产等管控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19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 | ||||||||||
117 |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61条 | 法人 | |||||||||
118 |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62条 | 法人 | |||||||||
119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63条 | 法人 | |||||||||
120 |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64条 | 法人 | |||||||||
121 |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65条 | 法人 | |||||||||
122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66条 | 法人 | |||||||||
123 |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66号)第28条 | 法人 | |||||||||
124 |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66号)第29条 | 法人 | |||||||||
125 |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66号)第30条 | 法人 | |||||||||
126 |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66号)第31条 | 法人 | |||||||||
127 |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66号)第32条 | 法人 | |||||||||
128 |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66号)第33条 | 法人 | |||||||||
129 |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令第128号)第25条 | 法人 | |||||||||
130 |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令第128号)第26条 | 法人 | |||||||||
131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予以修改)第89条 | 法人 | |||||||||
132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予以修改)第90条 | 法人 | |||||||||
133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予以修改)第91条 | 法人 | |||||||||
134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予以修改)第93条 | 法人 | |||||||||
135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予以修改)第94条 | 法人 | |||||||||
136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予以修改)第96条 | 法人 | |||||||||
137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三)(四)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予以修改)第98条 | 法人 | |||||||||
138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予以修改)第99条 | 法人 | |||||||||
139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予以修改)第101条 | 法人 | |||||||||
140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予以修改)第102条 | 法人 | |||||||||
141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予以修改)第105条 | 法人 | |||||||||
142 |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第115条 | 法人 | |||||||||
143 | 以下情形未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使用(一)大修、改造后使用的; (二)发生重大机械事故修复后使用的; (三)遭受自然灾害破坏后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 (四)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第29条 | 法人 | |||||||||
144 |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省政府令第3号)第32条 | 法人 | |||||||||
145 |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22条 | 法人 | |||||||||
146 |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0日建设部令第143号)第26条 | 法人 | |||||||||
147 | 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0日建设部令第143号)第27条 | 法人 | |||||||||
148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令第111号)第17条 | 法人 | |||||||||
149 | 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令第111号)第18条 | 法人 | |||||||||
150 |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建设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28日修改)第24条 | 法人 | |||||||||
151 |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建设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28日修改)第25条 | 法人 | |||||||||
152 |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建设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28日修改)第27条 | 公民 | |||||||||
153 | 1、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 2、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3、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4、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5、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6、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设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 ;7、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05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第22条 | 法人、公民 | |||||||||
154 | 1、未取得设计、鉴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鉴定任务的; 2、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3、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 4、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 5、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05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第23条 | 法人、公民 | |||||||||
155 | 1、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 2、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 3、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4、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05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第24条 | 法人、公民 | |||||||||
156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35条 | 法人 | |||||||||
157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36条 | 公民 | |||||||||
158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37条 | 公民 | |||||||||
159 |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38条 | 法人 | |||||||||
160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39条 | 法人 | |||||||||
161 |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41条 | 法人 | |||||||||
162 |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30日建设部第160号)第32条 | 法人 | |||||||||
163 |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30日建设部第160号)第33条 | 法人 | |||||||||
164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30日建设部第160号)第34条 | 法人 | |||||||||
165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2日修订)第23条 | 法人 | |||||||||
166 |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2日修订)第24条 | 法人 | |||||||||
167 | 1、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2、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3、不参加施工验槽的;4、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2日修订)第25条 | 法人 | |||||||||
168 | 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2日修订)第26条 | 法人 | |||||||||
169 | 1、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2、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45条 | 法人、公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后删除了此条款 | ||||||||
170 | 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42条 | 公民 | |||||||||
171 | 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45条 | 公民 | |||||||||
172 |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73条 | 法人、公民 | |||||||||
173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41号)第26条 | 法人 | |||||||||
174 |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41号)第29条 | 法人 | |||||||||
175 |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41号)第30条 | 法人 | |||||||||
176 |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41号)第31条 | 法人 | |||||||||
177 | 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41号)第32条 | 公民 | |||||||||
178 |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第37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79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第38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0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第39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1 | 建设单位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第43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2 |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第41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3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第40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4 | 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第42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5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第44条 | 公民 | |||||||||
186 | 擅自张贴节能建筑标识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号公告)第49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7 | 应安装分户计量系统、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而未安装。应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而未安装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号公告)第50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8 | 检测机构出具超出本单位检测资质范围或等级的检测报告或出具虚假检测结果。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号公告)第51条 | 法人 | |||||||||
189 | 单位违反《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受到处罚的单位主要责任人连带处罚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号公告)第52条 | 法人 | |||||||||
190 |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市场处、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第32条 | 法人 | |||||||||
191 | 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2条 | 法人 | |||||||||
192 |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你1月27日住建部令第148号)第25条 | 法人、公民 | |||||||||
193 |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你1月27日住建部令第148号)第26条 | 法人、公民 | |||||||||
194 |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你1月27日住建部令第148号)第27条 | 法人、公民 | |||||||||
195 |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你1月27日住建部令第148号)第28条 | 法人、公民 | |||||||||
196 | 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住建部第1号令)第31条 | 法人、公民 | |||||||||
197 | 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47条 | 法人 | |||||||||
198 | 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设工程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或者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未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查验,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35条 | 法人 | |||||||||
199 | 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或者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为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36条 | 法人 | |||||||||
200 | 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或者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37条 | 法人 | |||||||||
201 | 监理单位未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实施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38条 | 法人 | |||||||||
202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39条 | 法人 | |||||||||
203 |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三)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五)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省政府令[2013]7号)第54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04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45条 | 法人 | |||||||||
205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47条 | 法人 | |||||||||
206 | 1.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2.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3.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48条 | 法人 | |||||||||
207 |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6.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7.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8.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49条 | 法人 | |||||||||
208 | 1.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2.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3.放置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4.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5.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50条 | 法人 | |||||||||
209 | 1.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2.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51条 | 法人 | |||||||||
210 | 1.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52条 | 法人 | |||||||||
211 | 凡危及供热设施安全、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事前征得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施工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2号)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12 | 在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设备周围1.5米范围内或架空供热管道下面,从事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二)挖掘、取土、打桩、植树、爆破、钻探等; (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杂物; (四)压埋供热管道、井盖;(五)利用供热管道支架架设线路或悬挂物体; (六)向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排放腐蚀性物质;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在水下供热管道中心线两侧100米内的保护区内,进行抛锚、挖掘等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3号)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13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4号)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14 | 取得经营许可的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5号)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15 | 热源单位不遵守下列规定的:(一)按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热水、蒸汽等介质,并及时提供热源参数;(二)按规定安装必要的计量仪表、监测系统;(三)发生生产故障影响供热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及时抢修,同时采取保护供热管网的措施;(四)其它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6号)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16 | 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7号)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17 | 1、供热单位未根据供用热合同、管理范围及时处理热用户报修的。 2、发生重大设备事故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未及时启动应急抢险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修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8号)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18 | 热用户未按时足额缴纳热费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9号)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19 |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的: (二)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私放、私用供热管网水、蒸汽等介质; (四)破坏供热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 (七)从事其他损害供热设施及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10号)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20 | 未办理供热手续用热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11号)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21 | 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省政府令[2013]7号)第54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22 | (一)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四)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五)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六)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七)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八)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九)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挖坑、掘土或者打桩,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爆破作业及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省政府令[2013]7号)第54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23 | 第九条 在已批准的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区域内,除特许经营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服务本特许经营区域的供气、储气设施,已建成的停止使用。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24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 法人 | |||||||||
225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四)在燃气工程建设费以外收取开口费、增容费、纳网费等额外费用; (五)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六)管道燃气企业拒绝向其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七)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 (八)聘用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加气、运行、维护和抢修作业;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 法人 | |||||||||
226 | 第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体系,对气瓶充装、配送全过程进行管理,记录充装、储存、配送及用户等相关信息,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合格、超过检验期限、未抽取真空的初次使用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改变钢瓶规定的充装介质; (三)违规排放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残液; (四)向非企业自有钢瓶充装燃气; (五)委托未取得危化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钢瓶。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 法人 | |||||||||
227 | 第二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从事安装维修活动; (二)聘用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 (三)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四)安装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的其他行为。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 法人 | |||||||||
228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燃气设施; (二)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 (三)非居民用户以应急燃气设施作为主气源供应设施使用; (四)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涂改瓶体标记,损坏瓶体及附件;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燃气; (六)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29 | 第二十五条 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堆放大宗物品;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30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31 | 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或者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商品房,收取预付款或者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法人 | |||||||||
232 | 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法人 | |||||||||
233 | 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法人 | |||||||||
234 |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法人 | |||||||||
235 | 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法人 | |||||||||
236 | 在监管账户外收取房价款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法人 | |||||||||
237 | 预售商品房未按照《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要求公示相关内容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法人 | |||||||||
238 |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未将抵押房源明细及抵押情况一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法人 | |||||||||
239 | 营业场所未按照《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要求公示相关内容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40 | 自收到全部购房款或者首付款当日,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网上交易平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书面合同等有关材料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法人 | |||||||||
241 | 托管或者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42 | 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43 | 发布虚假的或者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屋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44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45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46 | 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247 | 违反《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规定,将不得租赁的房屋进行租赁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公民 | |||||||||
248 |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法人 | |||||||||
249 |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法人 | |||||||||
250 |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法人 | |||||||||
251 |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法人 | |||||||||
252 | 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法人 | |||||||||
253 | 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法人 | |||||||||
254 | 以非法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法人 | |||||||||
255 |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法人 | |||||||||
256 |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法人 | |||||||||
257 |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法人 | |||||||||
258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59 |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60 |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61 | 房地产估价业务未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的或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或分支房地产估价机构不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62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63 | 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未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64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65 | 房地产估价报告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未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66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67 | 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68 |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69 | 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70 | 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71 | 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72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73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74 | 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75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公民 | |||||||||
276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公民 | |||||||||
277 |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公民 | |||||||||
278 | 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公民 | |||||||||
279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公民 | |||||||||
280 |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公民 | |||||||||
281 |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公民 | |||||||||
282 | 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公民 | |||||||||
283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公民 | |||||||||
284 | 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公民 | |||||||||
285 | 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公民 | |||||||||
286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公民 | |||||||||
287 | 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公民 | |||||||||
288 | 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公民 | |||||||||
289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 |||||||||
290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公民 | |||||||||
291 |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 |||||||||
292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 |||||||||
293 |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 |||||||||
294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 |||||||||
295 |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 |||||||||
296 |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 |||||||||
297 |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 |||||||||
298 |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 |||||||||
299 | 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五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 |||||||||
300 | 房屋出租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或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公民 | |||||||||
301 | 以他人名义提供中介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 |||||||||
302 | 以不合理条件对委托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 |||||||||
303 | 提供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的信息或者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 |||||||||
304 | 采取隐瞒、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 |||||||||
305 | 利用收取样品、定金、保证金、预付款或者其他从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 |||||||||
306 |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未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法人 | |||||||||
307 |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处、执法监察局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02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 | 法人 | |||||||||
308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处、执法监察局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8部委令[2007]162号)第30条 | 法人、公民 | |||||||||
309 | 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6号)第63条 | 法人、公民 | |||||||||
310 |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6号)第66条 | 法人、公民 | |||||||||
311 | 开发建设单位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与物业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61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312 | 开发建设单位在业主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与物业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36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313 |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与物业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36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314 |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与物业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2月26日建设部令第 110号)第34条 | 公民 | |||||||||
315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与物业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2月26日建设部令第 110号)第35条 | 公民 | |||||||||
316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与物业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2月26日建设部令第 110号)第38条 | 公民 | |||||||||
317 |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与物业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2月26日建设部令第 110号)第38条 | 公民 | |||||||||
318 | 没有设计方案施工的;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与物业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15条 | 法人、公民 | |||||||||
319 | 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与物业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57条 | 法人 | |||||||||
320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与物业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58条 | 法人 | |||||||||
321 |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与物业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59条 | 法人 | |||||||||
322 |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与物业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62条 | 法人 | |||||||||
323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与物业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63条 | 法人 | |||||||||
324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与物业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64条 | 法人 | |||||||||
325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与物业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65条 | 法人 | |||||||||
326 |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二)擅自占用、挖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与物业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66条 | 法人 | |||||||||
327 | 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给未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买受人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与物业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36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328 |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故意出具虚假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与物业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71条 | 法人、公民 | |||||||||
329 | 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与物业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6号)第64条 | 法人、公民 | |||||||||
330 | 售房单位未对报修项目进行登记,填写住房维修任务单,通知维修人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住房和设施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与物业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省建委令[2000]1号)第14条 | 法人、公民 | |||||||||
331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与物业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9条 | 法人、公民 | |||||||||
332 |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不及时处理解决物业质量缺陷、配套设施设备不完善、设施设备技术不达标等问题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 《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70条 | 法人 | |||||||||
333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交接义务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 《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70条 | 法人 | |||||||||
334 | 建设单位不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 《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70条 | 法人 | |||||||||
335 |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配合或者阻挠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 《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73条 | 法人、公民 | |||||||||
336 | 挪用、侵占物业服务费、停车费、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等资金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 《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74条 | 法人、公民 | |||||||||
337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第150号令)第32条 | 法人、公民 | |||||||||
338 |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32条 | 公民 | |||||||||
339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72条 | 公民 | |||||||||
340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第29条 | 公民 | |||||||||
341 | 1、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2、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3、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5、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第30条 | 公民 | |||||||||
342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30条 | 公民 | |||||||||
343 | 1、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2、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3、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4、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5、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31条 | 公民 | |||||||||
34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41条 | 公民 | |||||||||
345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43条 | 公民 | |||||||||
346 | 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44条 | 公民 | |||||||||
347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令第153号)第33条 | 公民 | |||||||||
348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令第153号)第34条 | 公民 | |||||||||
349 |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令第153号)第35条 | 公民 | |||||||||
350 |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令第153号)第36条 | 公民 | |||||||||
351 |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令第153号)第37条 | 公民 | |||||||||
352 |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令第153号)第38条 | 法人、公民 | |||||||||
353 | 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令第153号)第39条 | 法人、公民 | |||||||||
354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147号)第27条 | 公民 | |||||||||
355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147号)第28条 | 公民 | |||||||||
356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147号)第29条 | 公民 | |||||||||
357 |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147号)第30条 | 公民 | |||||||||
358 |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干部人事处、执法监察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147号)第31条 | 公民 | |||||||||
359 |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 利诱、 胁迫, 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 公民 | |||||||||
360 |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 | 公民 | |||||||||
361 |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法人 | |||||||||
362 | 不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 1.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2.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4.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法人 | |||||||||
363 |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 | 法人 | |||||||||
364 |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九条 | 法人 | |||||||||
365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 |||||||||
366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消防验收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58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 |||||||||
367 | 建设单位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消防验收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58条第二款 |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 |||||||||
368 |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消防验收处、技术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59条 |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 |||||||||
369 | 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消防验收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69条 |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 无 | ||||||||
370 | 第二十条 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中,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的,应当向省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应当自核发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核发情况告知同级燃气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核发情况报省燃气管理部门,并告知燃气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371 | 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七)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八)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九)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十)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十一)盗用燃气;(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七)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八)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九)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盗用燃气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372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五日书面告知燃气经营者,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373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374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29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375 |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30条 | ||||||||||
376 |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31条 | ||||||||||
377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32条 | ||||||||||
378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33条 | ||||||||||
379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34条 | ||||||||||
380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35条 | ||||||||||
381 |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36条 | ||||||||||
382 |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37条 | ||||||||||
383 |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执法监察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38条 | ||||||||||
384 |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订)第一百二十一条 | ||||||||||
385 |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 | ||||||||||
386 | 违反本决定规定,建设施工、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 ||||||||||
387 | 违反本决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施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二)矿产资源开采、加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三)物料堆放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三十一条 | ||||||||||
388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 | ||||||||||
389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 | ||||||||||
390 |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业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二条 | ||||||||||
391 |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二)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三)未依法公开监测数据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 | ||||||||||
392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建设施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二)物料堆放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三)矿产资源开采、加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四)超过扬尘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四条 | ||||||||||
393 |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监测平台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19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五条 | ||||||||||
394 |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或者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19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六条 | ||||||||||
395 |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处、执法监察局 |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19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十五条 | ||||||||||
396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行政征收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处 | 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唐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16号)收费标准市区住宅148元/平方米非住宅118元/平方米 | ||||||||
397 | 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第24条 | 法人 | |||||||||
398 | 建筑节能检查 | 行政检查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改)第34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5条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第5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399 | 绿色建筑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技术处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5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400 | 供热行业检查 | 行政检查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 |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5条 |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第4条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7号)第4条;《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五条 |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冀建城〔2003〕406号)第6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401 | 燃气行业检查 | 行政检查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5条 |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5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已经2019年8月22日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冀建城〔2003〕406号)第6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 |||||
402 | 燃气行业检查 | 行政检查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与燃气管理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5条 |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5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已经2019年8月22日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冀建城〔2003〕406号)第6条 | 公民、法人、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