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现制定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审查制度》。
第一条 我局行政执法公示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局执法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审查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安全、保密。
第四条 局执法科室在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保行政执法信息真实、准确、安全,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五条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负责公开该行政执法信息的科室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提出予以更正的要求。负责公开该行政执法信息的科室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