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行政行为中产生的各类需依法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本单位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工作实行审核备案制,秉持依法公开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中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机关、执法事项、执法对象、执法决定、执法依据等法定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范围: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下列情形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都应依法依规公开。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执法决定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决定信息;
(三)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执法决定信息;
(四)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依法说明理由,并报主管局领导审核。
第六条 公开方式可采用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报刊杂志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七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八条 所有需要公开的执法决定信息,根据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况,经主管局领导审核后发布。
第九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机关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申请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予以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