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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4-10-14 09:32:45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局办理住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承办机构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执法科室。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事前告知(符合听证程序的,同时下达听证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需法制审核的案件)→集体研究决定(需经集体讨论的案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