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1-02)号
当事人:唐山海港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754039665Q
地址: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盛街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邱国平
你(单位)建设唐山海港开发区唐山港兴实业总公司平房改造二期B区2-8#楼(幼儿园),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市财政局开户的各有关银行(详见开户银行清单)
地址:各有关银行营业网点(提倡扫码缴款及网银转账)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6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2-05)号
当事人:唐山海港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335986617N
地址:唐山海港开发区港欣街北、海城路西
法定代表人:潘守用
经查明:唐山海港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唐山海港开发区海平家园二期1-3#住宅楼、泵房、消防水池、换热站项目,未经消防竣工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等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市财政局开户的各有关银行(详见开户银行清单)
地址:各有关银行营业网点(提倡扫码缴款及网银转账)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6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2-06)号
当事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立科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中海南新西里项目二标段(02地块),对施工工地部分裸露地面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以及《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市财政局开户的各有关银行(详见开户银行清单)
地址:各有关银行营业网点(提倡扫码缴款及网银转账)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6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2-07)号
当事人: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3782280X7
地址: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长江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孙剑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中海南新西里项目一标段(A01地块),对施工工地部分裸露地面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以及《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市财政局开户的各有关银行(详见开户银行清单)
地址:各有关银行营业网点(提倡扫码缴款及网银转账)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6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3-01)号
当事人:安徽省林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香榭丽苑玫瑰苑41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RQWK44A
经查明:安徽省林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南湖中央商务区核心区项目一期(A-07地块南区)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以及《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市财政局开户的各有关银行 (详见开户银行清单)
地址:各有关银行营业网点(提倡扫码缴款及网银转账)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6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3-02)号
当事人:安徽省林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香榭丽苑玫瑰苑41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RQWK44A
经查明:安徽省林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南湖中央商务区核心区项目二期(A-05地块1#商业楼)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以及《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柒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市财政局开户的各有关银行 (详见开户银行清单)
地址:各有关银行营业网点(提倡扫码缴款及网银转账)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6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3-04)号
当事人:唐山市月禧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南新道与卫国路交叉口新华联国花园S9号楼3-5层公寓
法定代表人:朱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MA0ENPXJ9Q
经查明:唐山市月禧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唐山市月禧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市财政局开户的各有关银行(详见开户银行清单)
地址:各有关银行营业网点(提倡扫码缴款及网银转账)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6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3-13)号
当事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袁斯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61074G
经查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在九天微星卫星研发制造基地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以及《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柒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市财政局开户的各有关银行 (详见开户银行清单)
地址:各有关银行营业网点(提倡扫码缴款及网银转账)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6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03)号
当事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唐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冶金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安排未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上岗作业。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二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市财政局开户的各有关银行(详见开户银行清单)
地址:各有关银行营业网点(提倡扫码缴款及网银转账)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5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4-02)号
当事人:唐山和泓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308126793C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金融中心3号楼18层1804、1806、1807、18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旺
经查明:唐山和泓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和泓·大成府工程, 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等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市财政局开户的各有关银行(详见开户银行清单)
地址:各有关银行营业网点(提倡扫码缴款及网银转账)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