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3-02)号
当事人:唐山培文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MA0DH3PU4N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万达街19号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高秀娟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唐山市路北区培文幼儿园内装修工程, 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各有关银行 (详见开户银行清单)
地址:各有关银行营业网点(提倡扫码缴款及网银转账)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6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1-03)号
当事人:唐山市闲云居养老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MA0EJ49G27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旭安园小区托老所
法定代表人:李洪全
你(单位)建设唐山市闲云居养老院装修工程,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市财政局开户的各有关银行(详见开户银行清单)
地址:各有关银行营业网点(提倡扫码缴款及网银转账)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1-04)号
当事人:唐山市融创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0DCJX14N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唐柏路以东、环城水系以南、205国道以西、檀庄商业(6-2号)
法定代表人:崔坤
你(单位)建设西礼尚庄城中村改造项目(A-02地块),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市财政局开户的各有关银行(详见开户银行清单)
地址:各有关银行营业网点(提倡扫码缴款及网银转账)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04)号
当事人:唐山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992183875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樊涛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优悦城二期(302#、303#、304#、305#住宅)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等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柒拾陆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各有关银行 (详见开户银行清单)
地址:各有关银行营业网点(提倡扫码缴款及网银转账)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05)号
当事人:赵军
公民身份号码:1324021981****451X
住址:河北省涿州市东仙坡镇东鹿头村学校街*号
经查明:你是唐山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优悦城二期(302#、303#、304#、305#住宅)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主管人员,你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你负有责任。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等的规定,你应当承担违法后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九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叁万捌仟壹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各有关银行 (详见开户银行清单)
地址:各有关银行营业网点(提倡扫码缴款及网银转账)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06)号
当事人:徐国锋
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4****1415
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王玉石村南街*号
经查明:你是唐山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优悦城二期(302#、303#、304#、305#住宅)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员,你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你负有责任。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等的规定,你应当承担违法后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九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叁万捌仟壹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各有关银行 (详见开户银行清单)
地址:各有关银行营业网点(提倡扫码缴款及网银转账)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