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03)号
当事人: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工业区金岛大厦C座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215-32室
法定代表人:郑长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93488992Y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金域蓝湾三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你(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未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的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并罚款叁万元。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4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04)号
当事人: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工业区金岛大厦C座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215-32室
法定代表人:郑长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93488992Y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金域蓝湾四期A区北区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等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柒万元。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4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1-05)号
当事人:河北耐尔涂料有限公司
住所:唐山汉沽管理区兴业里兴业北道81号
法定代表人:周欣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7MA0A28236Q
经查明:河北耐尔涂料有限公司建设河北耐尔涂料有限公司厂区项目,未依法申报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仟元整。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08)号
当事人:唐山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兴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715898440X
地址:唐山市丰润区6小区411楼南休干楼2号
经查明:你(单位)监理金域蓝湾三期工程,在监理过程中,未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审核,未履行安全职责。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等的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十二条、《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一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叁万元。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网上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4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09)号
当事人:刘爱芬
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56****2464
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幸福花园110-2-*
经查明:你作为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同时在唐山天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唐山永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两个工程造价单位从业,违反了《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等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十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壹万元。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网上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4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2-09)号
当事人:唐山海港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335986617N
地址:唐山海港开发区港欣街北、海城路西
法定代表人:潘守用
经查明:唐山海港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唐山海港开发区海平家园1-6#住宅楼、配套公建项目,未经消防竣工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等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2-12)号
当事人:唐山亿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0A844P07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丰源道大官庄村南果园乡付家屯管理区三院
经查明:你(公司)在唐山吾悦广场二期一标段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万元。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4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3-08)号
当事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立科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中海南新西里项目(A-02地块)二标段,对施工工地部分裸露地面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以及《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九条等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3-09)号
当事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立科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中海南新西里项目(A-02地块)二标段,对施工工地部分裸露地面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以及《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九条等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2-11)号
当事人: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3782280X7
地址: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长江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孙剑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中海南新西里项目一标段(A01地块),对施工工地部分裸露地面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以及《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九条等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2-10)号
当事人:唐山中商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3362018930
地址:唐山海港开发区锐点大厦2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晶
经查明:唐山中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唐山海港开发区中商海港城C-1楼公共区域精装修项目,未经消防竣工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等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