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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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6.7)

发布时间: 2021-06-07 17:06:37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10)号

当事人:唐山市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微家商厦1单元16层1603、1604号

法定代表人:杨宇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0FH41HXC

经查明:唐山市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原南校区A-01地块项目施工过程中,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网上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11)号

当事人:唐山朋亦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以南、友谊路以西凤凰世嘉6组团/D区D5楼商业4单元D5-7A-2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0DHXNN6C

经查明:唐山朋亦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亦乐大厦项目施工过程中,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网上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12)号

当事人:河北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凤阳路1号人天科技园综合服务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崔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967332X5

经查明:河北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青龙湖4#A-03地块经典温哥华居住项目二期项目施工过程中,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网上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13)号

当事人:唐山森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曹妃甸工业区昱海澜湾C区3-66

法定代表人:刘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MA0EQTLL65

经查明:唐山森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水山健康城项目施工过程中,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网上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06)号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江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七星里25-102

法定代表人:董开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93488992Y 

经查明:你(单位)施工公元九里二期三标段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万元。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08)号

当事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公元九里四期(三标段)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万元。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05)号

当事人:唐山市中海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丰源道大官庄村南果园乡付家屯管理区东部小楼一层101至104

法定代表人:杨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0FGY414Y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中海长宁道项目一期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等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万元。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0)号

当事人: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柏堰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刘先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92832798Y

经查明:你(单位)在国轩高科“5G”新能源产业基地项目施工过程中,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柒万元。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1)号

当事人: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柏堰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刘先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92832798Y

经查明:你(单位)在国轩高科“5G”新能源产业基地项目施工过程中,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捌万元。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4-04)号

当事人:河北安广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陈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MA08DB89XU

地址:曹妃甸工业区临港商务区昱海澜湾F5-21号

经查明:你(单位)在拆除金域蓝湾三期工程101号塔式起重机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二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予以处以罚款叁万元。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4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2)号

当事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袁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90564Q

经查明:你(单位)在唐山谢家庄项目A-01地块工程施工过程中,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元。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4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11)号

当事人:唐山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港福街以南、海平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秀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758918341J

经查明:唐山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昌盛购物广场公共区域装修工程, 未依法申报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仟元整。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1-06)号

当事人: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东方弘叶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临津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翟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7MA07Q9PA0E

经查明: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东方弘叶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东方弘叶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实木家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未依法申报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仟元整。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1-07)号

当事人: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东方弘叶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临津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翟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7MA07Q9PA0E

经查明: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东方弘叶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东方弘叶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生活区建设项目,未依法申报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仟元整。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2-12)号

当事人:唐山市海港区奕风尚购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薇

地址:唐山海港开发区海安路以东、港民街以南、文化大街以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MA0FG7M90Y

经查明:唐山市海港区奕风尚购物有限公司建设唐山海港开发区中商海港城C-1楼超市精装修项目,未经消防竣工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等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2-13)号

当事人:唐山市强力晶瑞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晶

地址: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临津产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7MA084QEJ1T

经查明:唐山市强力晶瑞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唐山市强力晶瑞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工程,未经消防竣工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等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