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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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7.20)

发布时间: 2021-07-20 15:50:54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5-2-01号

当事人:唐山海港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335986617N

法定代表人:潘守用    

地址:唐山海港开发区港欣街北、海城路西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海悦啤酒花园小镇项目一标段工程,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仟元。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5-2-02号

当事人:唐山海港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335986617N

法定代表人:潘守用    

地址:唐山海港开发区港欣街北、海城路西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海悦啤酒花园小镇项目休闲中心工程, 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元。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5-1-01)号

当事人:唐山津丰泓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贺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7308340108A

经查明:唐山津丰泓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的双螺杆泵业项目一期工程,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仟元。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11)号

当事人:唐山亿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0A844P07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丰源道大官庄村南果园乡付家屯管理区三院

经查明:你(公司)在唐山吾悦广场二期一标段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万元。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000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