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2-15号
当事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京东路1号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279B
法定代表人:陈祖新
经查明,2021年6月10日唐山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中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仁恒和美唐山南湖生态城项目A-14地块检查时,存在对其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以及《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9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3-11号
当 事 人:唐山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燕京小区311楼北侧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07995949376
法定代表人: 刘洋
经查明, 在6月15日唐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设的王禾庄搬迁平改二期B区1标段9#楼检查时,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等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贰拾陆万陆仟贰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9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3-12号
当 事 人:赵永刚
地 址:唐山市路北区钓鱼台北楼80*楼701室
身份证件号码:130203********3018
经查明, 你是唐山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王禾庄搬迁平改二期B区1标段9#楼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责任,应当承担违法后果。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等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处以罚款壹万叁仟叁佰壹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9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3-14号
当 事 人:赵琦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郭大里建科楼109室*门*号
身份证件号码:130203********0935
经查明, 你是唐山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王禾庄搬迁平改二期B区1标段9#楼,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直接责任人员,负有责任,应当承担违法后果。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等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处以罚款壹万叁仟叁佰壹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9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5-2-03号
当 事 人:唐山京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第一生产队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976760042556
法定代表人:崔政
经查明,在6月1日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住建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京港国际城二期-沽北壹號(一期工程)检查时,存在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以及《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伍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9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5-2-04号
当 事 人:唐山京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第一生产队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976760042556
法定代表人:崔政
经查明,在6月1日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住建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京港国际城二期-沽北壹號(二期工程)检查时,存在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以及《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伍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9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5-2-05号
当 事 人:唐山京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第一生产队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976760042556
法定代表人:崔政
经查明,在6月1日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住建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京港国际城二期-沽北壹號(四期工程)检查时,存在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以及《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伍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