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唐山国际旅游岛林场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2539887724X5
法定代表人: 张香杰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唐山湾国际旅游岛陆域净水厂一期项目一标段,存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等规定。
2021年8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监告字(2021)第1-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监听字(2021)第1-1-6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十七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拾叁万玖仟柒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 8月1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杨继军
地 址:唐山市开平区东山东工房1-*
身份证件号码:1302041969****5414
经查明, 你是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唐山湾国际旅游岛陆域净水厂一期项目一标段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建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你负有责任,应当承担违法后果。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等的规定
2021年8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监告字(2021)第1-1-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监听字(2021)第1-1-7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九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陆仟玖佰捌拾伍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1-11号
当 事 人:王文友
地 址:唐山市丰润区火石营镇西珠峪村河北一区*号
身份证件号码:1302211983****8332
经查明, 你是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唐山湾国际旅游岛陆域净水厂一期项目一标段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员,你负有责任,应当承担违法后果。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等的规定。
2021年8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监告字(2021)第1-1-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监听字(2021)第1-1-8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陆仟玖佰捌拾伍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1-12号
当 事 人: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地 址:高碑店市迎宾路广场北1号
统一信用代码:91130684108617272T
法定代表人: 魏日华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唐山湾国际旅游岛陆域净水厂一期项目一标段,存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该行为已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等规定。
2021年8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监告字(2021)第1-1-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监听字(2021)第1-1-9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六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1-13号
当 事 人:苏庆凯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宣庄一街六小区*号
身份证件号码:1302221980****1810
经查明, 你是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承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陆域净水厂一期项目一标段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你负有责任,应当承担违法后果。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等的规定
2021年8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监告字(2021)第1-1-1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以及《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贰佰伍拾壹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1-14号
当 事 人:孙宇晨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安子村三区13排*号
身份证件号码:1302821996****5118
经查明, 你是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承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陆域净水厂一期项目一标段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直接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你负有责任,应当承担违法后果。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其行为已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等的规定。
2021年8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监告字(2021)第1-1-15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以及《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贰佰伍拾壹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5-2-06号
当 事 人:唐山市金洋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唐山市路北区部东里御景长宁道14-2号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0731406020L
法定代表人:赵瑞新
经查明,在6月26日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设的唐山海港开发区金洋澜湾二期项目检查时,存在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等的规定。
2021年8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监告字〔2021〕第5-2-06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以及《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5-1-02号
当 事 人:唐山海港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盛街东段南侧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94754039665Q
法定代表人:邱国平
经查明,在6月24日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设的唐山港兴实业总公司平房改造二期B区工程项目检查时,存在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等的规定。
2021年8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监告字〔2021〕第5-1-0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以及《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