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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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8.19)

发布时间: 2021-08-20 17:14:16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2-13

当  事  人:唐山汇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高各庄老居委会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0075979014A

法定代表人:方春玲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富力园(尚鼎苑)小区工程存在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以及《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8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字(2021)第2-5-13

当  事  人:唐山市路北区橡树幼儿园

地      址: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东侧、荣华道南侧、大里路西侧橡树湾贰号院S1#楼

法定代表人:张静            

经查明, 在2021年8月3日唐山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建设的唐山市路北区橡树幼儿园内装修工程检查时,存在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818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字(2021)第1-13

当  事  人:唐山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燕京小区311楼北侧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07995949376

法定代表人: 刘洋            

经查明, 唐山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王禾庄搬迁平改二期B区1标段9#住宅楼,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