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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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9.22)

发布时间: 2021-09-26 11:27:09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24号

 

当事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

统一信用代码:91130000104744522D

法定代表人:杨印朝

经查明,你建设的唐山市路北区58号小区凤凰楼10楼(开滦一中教师楼)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十七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伍万伍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25号

当事人:安佩山

经查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唐山市路北区58号小区凤凰楼10楼(开滦一中教师楼)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的违法事实。你是负责该项目的主管人员,你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你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等的规定。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贰仟捌佰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2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26号

当事人:石春亮

经查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唐山市路北区58号小区凤凰楼10楼(开滦一中教师楼)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的违法事实。你是负责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你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你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等的规定。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贰仟捌佰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30号

当事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

统一信用代码:91130000104744522D

法定代表人:杨印朝

经查明,你建设的唐山市路北区58号小区凤凰楼10楼(开滦一中教师楼)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等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壹拾壹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31号

 

当事人:安佩山

经查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唐山市路北区58号小区凤凰楼10楼(开滦一中教师楼)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事实。你是负责该项目的主管人员,你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你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等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伍仟伍佰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32号

 

当事人:石春亮

经查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唐山市路北区58号小区凤凰楼10楼(开滦一中教师楼)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事实。你是负责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你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你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等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伍仟伍佰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27号

当事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

统一信用代码:91130000104744522D

法定代表人:杨印朝

经查明,你建设的唐山市路北区58号小区凤凰楼10楼(开滦一中教师楼)项目,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等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贰拾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28号

当事人:安佩山

经查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唐山市路北区58号小区凤凰楼10楼(开滦一中教师楼)项目,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的违法事实。你是负责该项目的主管人员,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组织施工,你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等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29号

当事人:石春亮

经查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唐山市路北区58号小区凤凰楼10楼(开滦一中教师楼)项目,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的违法事实。你是负责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组织施工,你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等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2-15

当  事  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

统一信用代码:91130000104744522D

法定代表人:杨印朝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唐山市路北区58号小区凤凰楼10楼(开滦一中教师楼)存在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五十八条第三款,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