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16号
当事人:河北如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20号自由港公寓1-3-2408
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2MA0F200608
法定代表人:王如林
经查明, 当事人承建唐山青龙湖4#A-03地块经典温哥华居住项目一期室外配套工程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17号
当事人:唐山市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微家商厦1单元16层1603、1604号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0MA0FH41HXC
法定代表人:杨宇豪
经查明, 当事人建设的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南校区A-01地块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等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7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5-1-03号
当 事 人: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
地 址: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福街南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945576763157
法定代表人:王军
经查明,在8月4日,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设的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4000t/a二氧戊环项目检查时,存在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肆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6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15号
当事人: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28号
统一信用代码:91370900760970237G
法定代表人:陈尚洋
经查明, 你承建的唐山谢家庄项目A-12地块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的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伍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