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18号
当 事 人:唐山钢铁集团微尔自动化有限公司
地 址: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西、清华道北火炬路190号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93601019663C
法定代表人:万海龙
经查明, 唐山钢铁集团微尔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的互联网+物流平台建设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等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柒拾陆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9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19号
当 事 人:宁勇亮
身份证件号码:1302831983****0419
经查明, 你是唐山钢铁集团微尔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互联网+物流平台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责任,应当承担违法后果。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等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叁万捌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9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20号
当 事 人:韩晋龙
身份证件号码:1302031977****3315
经查明, 你是唐山钢铁集团微尔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互联网+物流平台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直接责任人员,负有责任,应当承担违法后果。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等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叁万捌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9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唐山钢铁集团微尔自动化有限公司
地 址: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西、清华道北火炬路190号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93601019663C
法定代表人:万海龙
经查明, 唐山钢铁集团微尔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的互联网+物流平台建设项目,存在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等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9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22号
当 事 人:宁勇亮
身份证件号码:1302831983****0419
经查明, 你是唐山钢铁集团微尔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互联网+物流平台项目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责任,应当承担违法后果。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等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9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23号
当 事 人:韩晋龙
身份证件号码:1302031977****3315
经查明, 你是唐山钢铁集团微尔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互联网+物流平台项目,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直接责任人员,负有责任,应当承担违法后果。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等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9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18号
当事人:唐山钢铁集团微尔自动化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190号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93601019663C
法定代表人:万海龙
经查明,你建设的互联网+物流平台建设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十七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叁拾捌万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9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19号
当事人:宁勇亮
身份证件号码:1302831983****0419
经查明,唐山钢铁集团微尔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的互联网+物流平台建设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的违法事实。你是负责该项目的主管人员,你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你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等的规定。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壹万玖仟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9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20号
当事人:韩晋龙
身份证件号码:1302031977****3315
经查明,唐山钢铁集团微尔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的互联网+物流平台建设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的违法事实。你是负责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你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你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等的规定。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壹万玖仟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9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21号
当事人:唐山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24-1号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0732930764U
法定代表人:韩国良
经查明,你承建的互联网+物流平台建设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9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22号
当事人:高国安
身份证号:1302031956****1516
经查明,唐山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互联网+物流平台建设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你是负责该项目的主管人员,你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你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等的规定。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伍佰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9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23号
当事人:韩术存
身份证号:1302061979****1256
经查明,唐山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互联网+物流平台建设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你是负责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你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你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等的规定。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伍佰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9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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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190号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93601019663C
法定代表人:万海龙
经查明, 你建设的互联网+物流平台建设项目存在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叁仟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