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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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10.22)

发布时间: 2021-10-22 17:14:47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7号

当  事  人:唐山高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燕京小区311楼北侧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0MA0D5JGW19

法定代表人:林柏宏

经查明, 你(单位)建设的禹洲凤凰府S5楼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等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玖万叁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8号

当  事  人:冯闯

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渤海豪庭6-1-*

公民身份号码:2309211985****1530

经查明, 你是唐山高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禹洲凤凰府S5楼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主管人员,你负有责任,应当承担违法后果。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等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陆仟陆佰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9号

当  事  人:周堃

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燕京楼212-3-*

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84****0018

经查明, 你是唐山高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禹洲凤凰府S5楼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员,你负有责任,应当承担违法后果。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等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陆仟陆佰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1-1-15

当  事  人:唐山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唐山市路南区唐柏路西侧岳各庄路南侧金恒国际汽车用品城6号楼2层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055448801XR

法定代表人:宋兆有           

经查明,在10月9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设的金恒国际工业一期项目检查时,存在未经消防竣工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5-2-07

当  事  人:唐山熙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临津产业园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97MA07KW8947

法定代表人:陆维泽              

经查明,在9月7日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设的熙科·柏悦山(三期工程)幼儿园项目检查时,存在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伍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