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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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11.08)

发布时间: 2021-11-08 14:27:59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25号

当事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2711592946A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

经查明, 当事人承建唐山市吾悦广场二期工程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4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26号

当事人:南通鹏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海安市城东镇晓星大道8号1幢,3幢,4幢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21MA1XP0A5XA

法定代表人:谢玉荣

经查明, 当事人承建的唐山市路北区谢家庄项目A-14地块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等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贰万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4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20号

当事人:唐山君兴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友谊北路清科园106楼9号101室、102室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0MA07TBMK59

法定代表人:王洋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的文化路(体育馆道-北新道)翻新改造工程项目未对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