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27号
当事人:江苏蓝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33号又一城1301室
统一信用代码:913204125593079009
法定代表人:俞伟星
经查明, 当事人承建唐山市路北区谢家庄项目A-12地块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1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5-2-08号
当事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
统一信用代码:913210841409622798
法定代表人:赵宏才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新城瑞府二期项目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1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35号
当事人:廊坊市嘉硕幕墙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君兰苑商业1-1-105
统一信用代码:91131002MA07TXP948
法定代表人:张文敏
经查明, 你公司施工的凤凰新城长虹道南侧、站前路东侧A-01地块项目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柒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1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5-1-04号
当事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庄严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的凤凰星宸一期项目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1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21号
当事人:河南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七大街146号院1号生产综合楼4层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46TYCJ22
法定代表人:孔燕杰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的禹州?凤凰府A-01-01、A-01-02、A-01-03、A-01-04项目三标段四地块二次结构工程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2-19号
当事人:南通东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海安市李堡镇江海路88号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21573753712K
法定代表人:吕万垠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唐山市路南区融创南湖府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16号
当事人:唐山联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丰南区光明大街金盛花苑底商231、233、235、237号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827965870452
法定代表人:孙旭彪
经查明, 你(单位)监理的唐山新城瑞府项目(1#,3#,5#,7#、9#住宅楼,地下车库及S1-S8相关配套商业)未履行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职责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等的规定。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一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3-15号
当事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
统一信用代码:913210841409622798
法定代表人:赵宏才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的唐山新城瑞府项目(1#、3#、5#、7#、9#住宅楼,地下车库及S1-S8相关配套商业工程),该项目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二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