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39号
当事人: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南街751号
统一信用代码:91131002MA07TXP948
法定代表人:张红星
经查明, 你公司承建的熙堂尚苑二期项目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6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26号
当事人:唐山华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1号财经大厦2606室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2MA088GM44Y
法定代表人:张柱华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的唐山市体育运动学校(京唐乌拉圭国际足球学校)工程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6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38号
当事人: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中路201号17幢10号1层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13MA66QP3N0Q
法定代表人:陈彦杰
经查明, 你承建的中海九樾一期一标段园林绿化分包工程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的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6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5-37号
当事人:唐山鹏远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东刘屯村东办公楼403室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0MA09A4NFXU
法定代表人:王工一
经查明, 你建设的唐山鹏远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高端冶金专业设备备件制造项目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的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