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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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12.22)

发布时间: 2021-12-22 15:22:03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2-1-34号

当事人:长垣市嘉坤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赵堤镇赵堤村十字街向北路东1号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8MA3XBBCA0W

法定代表人:夏刚领

经查明, 当事人承建碑子院平改回迁房一、二、三期(5区)项目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捌万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0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17号

当事人: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迎宾路广场北1号

统一信用代码:91130684108617272T

法定代表人:魏日华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唐山市路南区实验小学改建教学楼工程,存在违法分包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等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叁佰柒拾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1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18号

当事人:苏庆凯

身份证号码:1302221980****1810

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宣庄一街六小区*号

经查明,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承建的唐山市路南区实验小学改建教学楼工程,存在违法分包的违法事实。你是负责该项目的主管人员,你单位存在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你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等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叁拾柒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1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1)第1-19号

当事人:宋恩存

身份证号码:1302271974****6478

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紫玉街秀峰里民安小区紫玉嘉苑13楼1单元*号

经查明,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承建的唐山市路南区实验小学改建教学楼工程,存在违法分包的违法事实。你是负责该项目的主管人员,你单位存在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你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等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叁拾柒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