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当 事 人:冯宇
住址:唐山市路南区友谊路渤海豪庭6楼1单元*室
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85****0318
经查明, 你是唐山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栋梁大厦项目的主管人员,你负有责任,你应当承担违法后果。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4条第1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29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壹仟壹佰捌拾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