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郝万江
地 址:唐山市路北区南园公寓103楼1门*室
身 份 证 号:1302031953****0013
当 事 人:刘希文
地 址:唐山市路北区南园公寓103楼1门*室
身 份 证 号:1302031955****0105
经查明, 在2021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们装修的路北区祥荣里603楼2门101号房屋检查时,发现你们在装修过程中存在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八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处以罚款伍万元。
上述罚款,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