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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监罚字(2022)第5-1-03号

发布时间: 2022-06-16 15:3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2)第5-1-03号

当事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0709G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的高新区北安道南侧、卫国路西侧A-01地块项目一期二标段施工场区内存在楼体洞口未封闭,院北侧围挡外约200平方米建筑垃圾露天堆放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