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2)第6-17号
当 事 人:唐山恒利燃气有限公司
地 址:唐山路北区西外环路357号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0713101864Y
法定代表人:孙大伟
经查明, 2022年3月3日,唐山市燃气供热安全管理站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你(单位)存在没有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气瓶区、充装区、卸车区未设置风险告知卡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没有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等的规定,气瓶区、充装区、卸车区没有风险告知卡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没有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决定对你(单位)气瓶区、充装区、卸车区没有风险告知卡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数违并罚,共计罚款贰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