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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监罚字〔2022〕第2-11号

发布时间: 2022-06-16 15:37:52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住建监罚字〔2022〕第2-11号

当事人:马艳芝

身份证号码:1303241972****6028

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龙泉北楼106楼2门*室

经查明,2022年3月10日,唐山市公交压缩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丁家屯加气站存在违章操作,未依规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违法事实。你是唐山市公交压缩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你单位违章操作的违法行为,你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违章操作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等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因你单位违章操作的违法行为,对你处以罚款伍仟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