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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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监罚字(2022)第5-1-04号

发布时间: 2022-07-13 11:36:51

当事人:唐山市邦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  址: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111号元龙大厦1711室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93MA0DRR6LX3

法定代表人:程明红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的城市轨道交通智慧运维装备制造基地项目施工场区内存在挖掘机在未采取抑尘措施的条件下进行雨后地面清泥作业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