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唐山市银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建明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南路7号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3740171382K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对王得新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王得新擅自安排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