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唐住建监罚字(2022)第8号

发布时间: 2022-08-31 14:59:48

当事人:唐山市彤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艳杰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临港经济园西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5MA09CBWP9J

经查明,你(单位)未对在唐山冠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金属深加工及检测工程作业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