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宏英
身份证号码:1302831988****0721
住址: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西夹河村*号
经查明,唐山市华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的唐山北方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事实。你是负责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你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你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等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捌仟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