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张富
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西里乙区502楼2门*号
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65****4510
经查明,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东欢坨矿业分公司工业广场项目,存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始自2005年11月1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西部,唐通公路以北,东欢坨三村西侧。你是负责该项目的主管人员,你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你负有责任。考虑到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你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肆万叁仟伍佰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