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
统一信用代码:91130000104744522D
法定代表人:苏科舜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东欢坨矿业分公司工业广场项目,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始自2005年11月1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西部,唐通公路以北,东欢坨三村西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等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拾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