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张学凤
地 址: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西里丙南区301楼2门*室
身份证号码:1302031969****632X
当 事 人:王君成
地 址: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西里丙南区301楼2门*室
身份证号码:1302061968****1218
经查明,唐山市路北区南新西道117-13号房屋所有权人张学凤、王君成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存在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事实,其违法行为自2022年8月24日被发现,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北区南新西道117-13号。
上述事实,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八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处以罚款壹拾万(1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