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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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3)第(23)号

发布时间: 2023-03-21 15:05:17

当  事  人:魏文渊

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知景道翠景园14号楼1门*号

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79****3210

经查明, 中天向阳(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唐山吾悦广场13#楼外墙保温项目,存在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与长宁道交叉口东北侧。你是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你公司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你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叁仟柒佰贰拾捌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