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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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3)第(55)号

发布时间: 2023-06-30 12:30:43

当  事  人:唐山市路北区鸿达液化气站(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张文海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东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30826865276

经查明, 你(单位)经营液化气站,存在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现时间是2023年4月25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东袁家庄高速桥西侧。

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等的规定。

 2023年6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3)第(5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3)第(56)号]。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百四十八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