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唐山高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银水大厦1703室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0MA0D5JGW19
法定代表人:林伯宏
经查明, 你(单位)建设禹洲凤凰府项目,存在对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南侧、友谊路西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等的规定。
2023年6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3)第(5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3)第(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陆万(6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