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唐山市路南雍天阁艺术品有限公司
地 址:唐山市路南区南湖大道以南、唐柏路以西唐山路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072065858N
法定代表人:吴国安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范增艺术博物馆项目,存在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自2012年3月20日开始,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南区南湖大道以南、唐柏路以西唐山路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内。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等的规定。
2023年7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3)第(5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