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统一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经查明, 2023年4月25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凤城南湖半岛项目施工工地检查时,你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南区唐柏路与纬一路交叉口西南角。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的规定。
2023年6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3)第(5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3)第(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于2023年6月15日向我机关提出了陈述申辩,经查,陈述申辩的内容,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五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