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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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3)第(61)号

发布时间: 2023-08-02 11:04:09

当事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388号

统一信用代码:91210200118662325D

法定代表人:衣景斌

经查明, 2023年6月16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唐山市文化路南延线以东、南新道以北A-01地块二标段项目施工工地检查时,存在103号楼北侧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梁间距未按国家标准设置,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10.9条“悬挑梁间距应按悬挑架架体立杆纵距设置,每一纵距设置一根”的规定,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南区文化路以东、南新道以北、增盛路以西、国防道以南。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的规定。

2023年7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3)第(5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3)第(5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五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3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