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李纳
住 址:唐山市路北区宏兴花苑*楼*门*号
身 份 证 号:130204********1227
经查明, 你在唐山市路北区宏兴花苑1楼*门*号、*号装修过程中,存在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约为2022年7月20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北区宏兴花苑1楼*门*号、*号。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的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
2023年8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3)第(7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3)第(70)号,你于8月29日、9月1日提出两份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八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伍万伍仟(55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 、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