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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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3)第(94)号

发布时间: 2023-10-19 15:03:07

当  事  人:河北十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产业园平安路101号(欧远新材料公司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7MA0FEFMH7J

法定代表人:董志军           

经查明, 你单位在2022年“新眼科医院西侧路(龙富道-龙华西道)道路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与其他投标单位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是2022年10月12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宁道与学院路交叉口北行350米路东)。

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等的规定。

 2023年9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3)第(8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3)第(8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八十三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肆万陆仟玖佰(469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