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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3)第(112)号

发布时间: 2023-12-07 15:25:11

当事人:张颖奇

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72****2110

住址: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庆里502-1-*

经查明,河北大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尚东瑞府项目,地址是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富康道东侧、荣盛路南侧、万安街西侧,该公司自2023年4月25日至10月17日未对该项目的危大分项工程悬挑脚手架工程和吊篮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当事人是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是负责该项目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2023年11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3)第(1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3)第(1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4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