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唐住建)罚字(2023)第(118)号

发布时间: 2023-12-12 14:16:50

当事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B座B1901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6335516068G

法定代表人:孙士东

经查明, 当事人承建凤城马赛世家二期项目工程,在2023年9月23日,存在对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高新区学院路东侧、北安道南侧。当事人拒不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一切《调查通知书》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3年11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3)第(1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3)第(1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4日签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五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叁万(30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