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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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3)第(122)号

发布时间: 2023-12-27 09:26:33

当  事  人:唐山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临津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7MA09PCRA8M

法定代表人:高云丽

现查明,当事人建设的位于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临津产业园、唐津高速出口西侧的中骏·四季风华(四期工程)3#、4#、5#、6#楼项目,未经消防验收于2023年9月26日擅自投入使用。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2023年12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3)第(13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3)第(131)号。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玖万(9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