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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3)第(123)号

发布时间: 2024-01-02 15:01:02

当事人:迁安市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街道汤新庄村289号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83MABYM4FD0Y

法定代表人:龚树凤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云玺首府一期(不含S2)二次结构劳务分包工程,存在对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西侧、长虹道南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3年12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3)第(13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3)第(1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五百七十四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1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