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迁安市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街道汤新庄村289号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83MABYM4FD0Y
法定代表人:龚树凤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学院路西侧、长虹道南侧A-03地块幼儿园变更项目二次结构劳务分包工程项目,在2023年11月7日施工过程中,该项目存在对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北区长虹道南侧、学院路西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等的规定。
2023年12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3)第(1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3)第(1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五百七十四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