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振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西湖国际广场A座1701室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4MA8LLHWT25
法定代表人:钟夏梦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唐山国轩新能源高端制造基地项目(1#厂房、1#、2#仓库、甲类仓库及门卫),存在对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凤凰路东侧、国轩道南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3年12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3)第(1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3)第(1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五百七十四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