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唐山泰达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水蓉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05795767887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临津工业聚集区
经查明, 当事人建设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天然气配套项目高压管线工程,存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汉沽管理区马庄村至临津调压站。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12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3)第(13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3)第(1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第五十八条第三项,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陆拾万零捌仟(608000)元;对其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肆拾万(400000)元,共计处以罚款壹佰万零捌仟(1008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