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程涛
地 址:唐山市路北区龙湖北里尚德源小区10楼3门*号
身份证号码:1302031998****0017
经查明, 你在唐山市路北区龙湖北里尚德源小区10楼3门*号装修过程中,存在擅自变动房屋原设计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自2023年4月25日开始持续至2023年6月中旬,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唐山市路北区长宁西道603号尚德源小区内。
上述事实,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的规定。
2024年1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3)第(12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3)第(1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陆万伍仟(65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