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振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西湖国际广场A座1701室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4MA8LLHWT25
法定代表人:仲夏梦
经查明, 2023年11月22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国轩高科(唐山)5G新能源产业基地项目(变更)及国轩高科(唐山)5G新能源产业基地项目(1#、2#综合车间)施工工地检查时,其施工工地1#仓库南侧外脚手架未悬挂密目网,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第5.2.4条“脚手架安全防护网和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应随架体搭设同步安装到位”的规定,你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北区经十二路以东、航天国轩以南区域。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的规定。
2024年1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4)第(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七十七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玖仟(19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