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宇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6号第三层房屋3-909-563室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1MAO6XYQW2W
法定代表人:高歌
经查明, 2023年11月30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栋梁大厦项目施工工地检查时,其施工工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吊篮)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南侧、友谊北路西侧、友谊西辅路东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等的规定。
2024年1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4)第(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七十六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玖仟(19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26日